污蔑他人偷拍的女生该不该被原谅?以“曝”治“曝”可取吗?

江苏新闻广播   2023-06-19 10:41:55

近日,广州地铁8号线上,一名女子怀疑一位大叔在偷拍自己,要求检查对方手机相册。在大叔已经自证清白的情况下,涉事女生仍将视频发上了网。(此前报道:川大最新回应!将依规依纪处理)

从女生曝光的视频看来,当时,大叔蹲在地铁上聚精会神玩手机,尽管女生当场查看了大叔的手机相册,没有发现任何偷拍照片,却依然对大叔进行了“严正警告”,并在网上曝光大叔是“猥琐老头”“不是第一次作案”“动作娴熟”等。

本来,年轻女性在人群拥挤的地方有一些“过敏”可以理解,而且性骚扰取证也是比较困难的。如果这名女生,在发觉是乌龙之后,就此作罢,或者,哪怕事后发社交动态,只是提醒一下周遭女生当心偷拍,也不至于引发公愤。但是,这名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,依然选择了毫无顾忌地中伤、诽谤对方,毫不在意自己的构陷、网暴可能对对方造成的伤害。学会维权,也得学会尊重别人的权利,“性别平等”这四个字,并不是霸凌他人的道具。事实证明,女生确实误解冤枉了大叔,她在网上曝光大叔的行为,也涉嫌侵犯大叔的名誉权、隐私权、肖像权等。


(资料图片)

如今,女生已经通过公开道歉等方式承担了责任,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,但各方对这一事件的关注并未就此止步。网友们愤怒的理由,集中在女生明知对方没有偷拍,还在网上给人家挂上“猥琐男”“惯犯”的标签。部分网友在了解到女生就读于四川大学后,发声要求学校做出回应和处理,其中不乏呼吁学校“开除”的声音。在这个过程中,还有网友曝光了女生的姓名、年龄,就读的学校、专业等个人信息,女生的个人社交账号也被扒出,一时间,侮辱谩骂,声讨声不绝于耳。那么这名女生到底该不该被原谅?曾经的肆意曝光者变成了被曝光者,这又是不是以曝治曝呢?

市民观点

1,现在很多人不原谅她,是因为说对不起很容易,是否真正改过我们无法判断。道理也很简单,无论是谁,不能觉得嘴巴一张、键盘一敲,就可以随随便便地诋毁他人;同样,也不能觉得眼泪一掉、原谅一发,就能万事大吉平安无事了吧?

2,如果她真的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,是可以被原谅的啊,毕竟那位大叔和他的家人已经原谅了,但是如果她违法了法律,那就交给相关部门去处理。

3,这件事我全程关注了,最开始也会被她的曝光信息所蒙蔽,以为那位大叔真的偷拍她了,但是最后发现是她在无中生有,就会有一种被蒙蔽和欺骗的感觉。从感情上我觉得很多人选择不原谅情有可原,但是最终怎么处理以及处理的结果大家满不满意,要等学校和相关的司法部门给一个合理的说法了。

网友观点

在江苏广播大蓝鲸平台上,对于这名女生持批评态度的网友占了大多数。

而在其他网络平台上,类似“为什么还没有退学?学校不作为是吧?”“造谣成本太低了,原谅相当于纵容了。”“要追究到底、必须坐牢”……类似的网络舆论不在少数,可是,以曝制曝对于事件最终的妥善解决,真的会有帮助吗?

专家观点

根据四川大学的回应,学校已联系属地警方及当事学生了解核实情况,将按程序依规依纪处理。“依规依纪”是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,那么在众多网友所关心的法律层面,这名女子是否涉及到诽谤呢?

从法律层面上来讲,我国民法典明确,公民人格权受到侵害的,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;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 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,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 相当。涉事女子在网上曝光大叔后 又在网上公开道歉认错,可以说 在侵权范围内承担了与侵权方式和造成的影响相当的民事责任,可以起到为大叔消除负面影响、恢复名誉的作用。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海涛认为,结合案件事实来看,由于本案受害人及家属目前并没有选择追究该女子的刑事责任,则该案目前并不属于刑法的规制范围。但是对于行政法层面的责任,仍需进一步探讨。

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第51条,学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、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的学生有权给予纪律处分。所以,四川大学是有权对涉事女子进行教育和惩戒的。但即便学校要处分,也应结合相关行为的情节、造成的社会影响、悔错表现等因素作出符合“比例原则”的处分,不能为了迎合部分舆论一味从重处罚。

而更值得关注的是,如今,这名女子的多项个人隐私信息已经被公开传播,舆论在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,新的网络暴力也在滋生,而这只会让舆论陷入一场负能量的狂欢。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海涛就认为,道德规制和网络发声必须把握好度的问题。

舆论监督的出发点应当是维护公序良俗、保护正当权益、守护总体安全。公众和社会组织需要提升自身的网络道德和自律能力,对可能违反法律规范、违背社会公德的网络暴力、无中生有、谩骂诽谤等行为三思后行、坚决说不。从过程性的视角来解析,事前阶段,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进行一定约束力的自我规制,事中阶段,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体应该进行积极治理,事后阶段,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实施惩戒,进而实现多元主体参与、全过程、全方位的网络治理格局。

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起草了《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该《指导意见》明确针对网络暴力的社会现象,提出了依法惩治的要求,也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和信息时代的焦点议题。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海涛表示:

该《指导意见》对公检法为代表的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配合、违法犯罪认定标准认定、网络暴力违法的细分、公力救济标准、综合治理措施等与大众权益息息相关的内容首次进行了细化和规定,为各机关的网络暴力整治工作指明了方向,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网络暴力受害人举证难、自证难、取证难得问题。可以预见的是,针对网络暴力的规制和应对将迈入一个更加法治和科学的新时期。

网络不该,也不能是法外之地。所以这起事件中的女子最终是否被原谅,应该是在规则的框架内合理处理解决,这不由个人说了算,也不能由舆论说了算。随着我国三大司法部门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指导,相信未来处理类似事件会有更加明晰的条文和准则,任何在网络上对他人诉诸暴力的行为,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。

而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,全民麦克风时代,如何把握好网络发言的边界?守住网络参与的红线?以一种更文明、理性的姿态参与围观和讨论?这些,或许是这次地铁风波过后,更值得思考的事情。

江苏新闻广播

记者 王文欢

《新闻晚高峰》节目组